安徽省出臺村居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發(fā)布時間:2017年10月24日】
【來源:安徽省審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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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全省村居主要負責人的監(jiān)督管理,完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推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近日,安徽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農委聯合印發(fā)《安徽省村居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行政村和城市社區(qū)負有經濟管理職責的黨組織書記、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審計結果作為考核和獎懲村居主要負責人的重要依據。村居黨組織書記、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分設的,同步組織實施審計,分別認定責任。

《暫行辦法》要求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成立由黨政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村居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統(tǒng)籌調配鄉(xiāng)鎮(zhèn)(街道)相關專業(yè)人員開展審計,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業(yè)務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審計工作實行計劃管理,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年度審計計劃草案,經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縣(市、區(qū))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tǒng)一印發(fā),確保所有村居主要負責人每屆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對于資金量大、建設項目多、征地拆遷任務重、矛盾比較集中且群眾反映大、信訪問題突出的村居主要負責人,可以根據情況適時開展任中、離任等多次審計。

《暫行辦法》還要求縣(市、區(qū))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街道)開展村居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業(yè)務指導、監(jiān)督,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有關重大事項的調查和研究處理等工作,或根據縣(市、區(qū))黨委、政府的要求,由縣(市、區(qū))審計機關直接開展審計。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每年向縣(市、區(qū))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報送村居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等情況,審計及督促審計整改情況納入縣(市、區(qū))黨委、政府對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綜合考核的內容。(林興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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