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出臺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意見
【發(fā)布時間:2010年12月06日】
【來源:吉林省審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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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guī)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不斷加大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整改力度,切實維護審計監(jiān)督的嚴肅性,充分發(fā)揮審計的“免疫系統(tǒng)”功能,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從嚴格執(zhí)行審計整改報告制度、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聯動機制、跟蹤檢查和督查審計整改情況、嚴肅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加強審計整改結果公開等5個方面提出了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具體措施,提出了提高審計監(jiān)督工作成效的4項保障措施。并首次將審計整改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績效評估工作的內容之一。
    《意見》指出,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部門和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主要領導要負責整改;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部門領導要履行責任,督促下屬單位落實整改措施;企業(y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相關企業(yè)要抓好自身整改,監(jiān)管部門也要負起監(jiān)督責任。對不按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進行審計整改的單位,審計機關應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審計機關應及時提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進行責任追究。
    《意見》明確,各級政府每年要將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列入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促進審計整改工作。對有關審計事項的領導批示落實情況和重大問題的整改要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項,由本級政府督查機構及時進行督查。
    《意見》強調,審計整改結果要作為評價領導干部 (人員)工作(經營)業(yè)績、職務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納入績效考核,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績效評估工作的內容之一。對拒絕、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被審計單位要從嚴問責,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結合《意見》的出臺,該省審計廳黨組下發(fā)通知要求全省審計機關要以此為契機,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落實《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區(qū)實際,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整改工作聯動機制,切實有效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正確處理監(jiān)督與服務的關系,充分發(fā)揮審計的“免疫系統(tǒng)”功能,為保持全省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作出新的貢獻。(韓會田 李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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