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縉云出臺制度 規(guī)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組織
浙江省縉云縣審計局為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組織,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促進依法從審,出臺了《縉云縣審計局國家建設項目組織審計質量控制辦法(試行)》,《辦法》主要對組織審計的范圍、實施、復核等作了如下具體規(guī)定:
接受審計任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及相關的執(zhí)業(yè)規(guī)范要求,負責項目質量控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和指導,并承擔受托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責任;社會中介機構接受項目審計任務都應組成審計組,并負責項目的實施和審計質量。審計項目實行審計組長(主審)負責制,如發(fā)生質量問題,受托的社會中介機構負責人應承擔領導責任,審計組長(主審)承擔主要責任,審計組其他人員承擔次要責任;現場審計取證必須要求兩名以上審計人員參加,同時要求建設、監(jiān)理和施工單位等相關人員參加實地勘測取證,審計人員做好實地勘測的審計取證資料,由參加實地勘測取證各方共同簽字確認,審計取證資料要求做到完整、齊全;受托的審計項目實行三級復核制度。審計實施結束的審計項目,先由審計組內部相互復核,再由中介機構負責審計項目質量復核的人員或中介機構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復核,最后報審計局復核。
《辦法》還對審計業(yè)務會議、獎罰、回避等制度作了規(guī)定。(陳淮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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