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上海辦修訂考勤和請休假制度 進一步加強機關內部管理
為貫徹落實審計機關“素質提升年”活動“實、高、新、嚴、細”的要求,積極推進機關作風紀律建設,保持機關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近日,審計署駐上海特派辦根據國務院、審計署和上海市的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職工考勤和請休假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以此督促干部職工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zhí)行考勤管理制度,逐步實現(xiàn)內部機關管理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公開化。
一是嚴格實行處室管理和職能部門管理相結合的考勤管理辦法。以處室管理為基礎,各處室指定一名兼職考勤員,負責本處室人員的考勤登記。每月5日前將經本處室負責人審簽后的上月考勤登記表交人事教育處。如遇全處同志出差在外,須按時將考勤登記表的電子版通過外網郵箱報人事教育處,回辦后兩個工作日內補報紙質考勤登記表。人事教育處負責對各處室的考勤情況進行綜合匯總、審核備案,并對各處室考勤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考勤管理作為各處室年度考核的內容之一。
二是嚴格請事假管理。除法定節(jié)假日外,從嚴控制干部職工請事假,原則上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因私短期出國出境申請事假,需經所在處室負責人、分管辦領導同意后,報特派員批準,由人事教育處備案,假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逾期不歸的,按照國家《公務員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未請假或未辦好請假手續(xù)不出勤、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超過批準假期半天以上的,視為曠工。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公務員法》第83條的規(guī)定予以辭退。
三是嚴格請、休假審批和銷假管理。干部職工因病因事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須履行請、休假手續(xù),按相應權限經審批后,方可請、休假。辦理請、休假手續(xù)時,干部職工必要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因病住院的,一般應事前報告所在處室負責人和人事教育處,出院后憑醫(yī)院出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xù)。假期期滿,應按時上班,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xù)。干部職工請、休假,一般不得續(xù)假。遇有特殊情況需要續(xù)假的,應在假期結束之前提出,按相應權限審批后方可續(xù)假。未獲批準的,應按原定時間返回,并及時銷假,否則,超假時間按曠工處理。(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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