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長春辦深化整改落實提升審計效能
近期,審計署駐長春特派員辦事處在狠抓審計成果的基礎上,不斷深化整改落實工作,進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責任和整改完成認定依據,強化體制機制制度執(zhí)行方面問題及審計移送處理書的整改落實,確保整改效果及質量,促進提升審計工作效能。
一是加強制度建設,確保整改落實工作有序開展。該辦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的意見》,對各類審計文書后續(xù)整改的推進、跟蹤、督促、落實、反饋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確保各環(huán)節(jié)責任明確、具體到人,防止敷衍了事、相互推諉。同時,區(qū)分報告整改、制度整改、信息整改、移送落實等不同情況,分別制定審計整改情況統(tǒng)計表格,形成完整情況反饋體系,為掌握整改工作進展、加強整改落實工作指導提供保障。
二是明確聯(lián)合參審項目相關責任,確定違法違規(guī)問題整改率認定標準。針對目前大兵團作戰(zhàn)、聯(lián)合實施項目較多的實際,該辦指出多個處室共同參與實施的審計項目,牽頭處室負責收集、匯總、整理整改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整改落實情況,各參與處室積極跟蹤了解涉及本處室查處問題的有關情況。明確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中關于違規(guī)金額問題的整改以問題金額為標準確定整改率,若被審計單位整改金額達到審計認定金額的,該問題整改率為100%;被審計單位整改金額小于審計認定金額的,按實際整改金額占審計認定金額的比例計算該問題整改率,再對全部問題整改率進行加權平均,最終確定綜合整改率,并將綜合整改率納入優(yōu)秀審計項目評比和處室考核中。
三是強化機制體制制度執(zhí)行方面問題的整改落實,促進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該辦對涉及體制機制制度執(zhí)行方面問題的整改,以有關部門、單位采納審計建議情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相關制度為整改落實標準,并將整改落實措施細分為現(xiàn)行國家政策未作出規(guī)定,新制度填補了體制機制制度某些空白;國家規(guī)定比較原則,通過審計采納建議,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將國家規(guī)定中比較模糊的或者難于操作的原制度缺陷進行了細化、完善和明確;協(xié)調單一的制度并解決系統(tǒng)性問題;審計發(fā)現(xiàn)地方政策與國家相關政策相違背,建議廢止修改等四個層次。要求審計組積極關注了解政府相關部門、被審計單位采納機制體制制度方面審計建議,制定四個層次整改措施的情況,并加強跟蹤督促,確保整改效果。
四是定期跟蹤審計移送處理書查處情況,確保移送事項得以落實。針對移送給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案件線索查處周期長的實際,該辦要求責任處室每季度與相關單位聯(lián)系,跟蹤移送處理書查處進展,了解偵查、立案、提起訴訟、審判、最終判決等各階段情況,及時取得相關責任人受到刑事判決、黨紀政紀處分的證明文件。同時,定期向審計署上報已經結束擬公告案件的基本情況,積極為審計公告提供素材。(陳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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