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常州市審計局與市財政局聯合下發(fā)了《市級政府建設項目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考核辦法(試行)》,在細化和量化考核內容的同時,重點就受托中介機構管理方面,明確“建立淘汰機制”。
針對跟蹤審計項目多但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常州市審計局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過程中聘用了部分中介審計機構,為加強對受聘(受委托)中介機構的規(guī)范管理,常州市已通過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將審計機關聘用中介機構作為審計定點服務商納入政府采購,規(guī)范了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入口”,此次修訂后的《考核辦法》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對審計定點服務商“出口”的管理,文件從三個方面建立淘汰機制:
突出質量考核為重點。文件規(guī)定,受托中介機構有一項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該項目主審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審計;年度內有二個及以上項目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受托中介機構三年審計定點服務商資格。
突出履約情況約束其行為。文件規(guī)定,受托中介機構如出現提供虛假投標信息、提交的成果嚴重不實、違反誠實信用和投標承諾、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采取非法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等八種行為之一的,將終止政府采購合同并取消其審計定點服務商資格。
突出強化廉潔從業(yè)規(guī)定。文件規(guī)定,接受被審計單位賄賂或其它不正當利益等導致影響審計公正的中介機構,一經查實,列入“黑名單”的同時,對其嚴肅處理。(王文 吳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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