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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鹽縣出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
 
【時間:2010年04月02日】 【來源:浙江省海鹽縣審計局】字號: 【大】 【中】 【小】
    
    為了規(guī)范操作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地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開展評價,完善審計評價標準,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提供參考依據(jù)。近日,浙江省海鹽縣委辦、縣府辦印發(fā)了《海鹽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文件。

     該評價辦法在總結前幾年試運行的基礎上,以被審計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決策、政策落實、經濟管理、經濟監(jiān)督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審計結果情況為依據(jù),按照所設定相關指標的分值進行量化評價。量化指標按照部門領導、鄉(xiāng)鎮(zhèn)書記、鎮(zhèn)長分別設定不同的指標及分值。

    辦法明確在對被審計對象開展審計評價時,必須遵循“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問責與問效相結合、實績與政府考核相結合、審計評價與自我評價相結合”的工作原則。評價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

    該評價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我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guī)范化操作,并為組織部門考察任用干部發(fā)揮審計更好的作用。(陳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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