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政府出臺了《南京市市管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暫行辦法》,從五個方面明確了審計整改工作的具體職責與追究措施等,通過建立和強化審計整改工作的長效機制,推動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進程。 一是明確現任主要負責人為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糾正以往“現任不理前任賬”的觀念。要求所在單位以及現任主要負責人對審計查證的問題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整改,并將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報市審計局,同時抄送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轉送市紀委、市委組織部。 二是明確市審計局、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職責。市審計局在收到整改結果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審計整改情況的回訪工作,并將審計回訪情況書面報告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市審計局依法提請或移送的審計事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或情況書面反饋。 三是明確根據督查結果,對拒絕、拖延整改或弄虛作假的相關單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包括責令相關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提請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專題研究,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據有關黨紀政紀、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按規(guī)定提請市政府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依照有關規(guī)定將審計查證的問題及整改結果向社會公告。 四是明確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4月底前對上一年度審計整改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市政府。專題報告內容包括整改工作的基本情況、主要內容及存在的問題、加強整改工作的建議等。 五是明確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市管單位主要負責人考核、職務任免、獎懲時,要將審計整改督查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目前,南京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已著手研究制定審計整改結果的評估標準,以進一步增強審計整改工作的科學性和規(guī)范性。(于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