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由江蘇省南通市市委辦、政府辦聯合制定的市級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正式實施。這是該市進一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的又一舉措。 內管干部是指由市級機關部門和單位管理的、負有經濟責任事項的下屬行政、事業(yè)單位正職領導干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主要領導人員,以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近年來,南通市公安局、教育局、城建局11家部門和單位已經開始對內管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一定成果。據統(tǒng)計,2008年至2010年,11家單位共對173名內管干部進行過經濟責任審計,查出違紀違規(guī)金額453萬元,提出225條審計建議,完善或建立內控制度34項,移送經濟案件2起,有2人受到法律制裁。但內管干部審計工作存在著部門間發(fā)展極不平衡、審計操作不夠規(guī)范等問題。為此,南通市審計局適時起草了“暫行辦法”,以加強對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根據該辦法,對內管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實施。將以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重點關注內管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是否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fā)展,制定和執(zhí)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yè))規(guī)定情況等。該辦法特別強調加強任中審計,對關鍵崗位、重點單位要定期開展審計,內管干部任職3年至少審計一次。 該辦法明確規(guī)定,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與獎懲、任免掛鉤。對于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內管干部失職的,首先主管部門要根據審計結果,針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被審計單位負責人要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效果;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其次,主管部門會將審計結果作為對內管干部工作業(yè)績考核和實施獎懲、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據,審計報告也會被歸入內管干部本人檔案。(陳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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