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救濟的途徑和期限,根據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的不同,救濟途徑和期限也不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沈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