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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哪些具體要求?
 
【時間:2014年09月24日】 字號: 【大】 【中】 【小】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評價等規(guī)定,結合地區(qū)、部門(系統(tǒng))、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對審計過程未涉及、審計證據不適當或者不充分的事項不作評價。

    審計評價與審計內容相統(tǒng)一,一般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yè)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yè)發(fā)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xù)性,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huán)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chuàng)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業(yè)績比較、運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事項置于相關經濟社會環(huán)境中加以分析等。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的需要,選擇設定評價指標,將定性評價與定量指標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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