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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報:排除地方制約是審計權獨立之本
文章來源:西安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5-12-10

中辦、國辦日前發(fā)布《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對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作出部署和安排,明確提出要讓審計部門脫離地方政府制約,有效地行使審計權力。(12月9日《新華每日電訊》)

審計權依法獨立行使是憲法原則。憲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計法亦有類似規(guī)定。賦予審計權獨立行使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因為,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的對象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以及國有企業(yè)。如果沒有審計權的依法獨立行使,那么,面對握有行政實權的特殊審計監(jiān)督對象,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職能就難以充分有效發(fā)揮。

自1994年審計法頒布實施后,我國審計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軌道。近年來,國家審計署在對國家機關和大型國有企業(yè)進行的例行審計中,發(fā)現(xiàn)了不少違反財經紀律甚至違法的事件,為國家財政挽回了大量損失,相關人員受到了處理,受到了社會輿論的肯定。但目前,我國審計工作的狀況是,對中央國家機關和大型國有企業(yè)的審計有力,而對地方同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審計較弱。這種問題的出現(xiàn),主要緣于審計權受到地方政府制約,不能依法獨立行使。此次印發(fā)的《框架意見》及配套文件,明確提出了讓審計機關脫離地方政府制約的改革要求,可謂抓住了讓審計權依法獨立行使的“牛鼻子”。

目前,我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的審計機關,其領導人員都由當?shù)卣蚊覍徲嫏C關的機構編制、人員管理、經費開支等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統(tǒng)管審計機關的人財物,最直接的弊端就是讓審計機關處于聽命于同級政府的尷尬境地,導致審計機關有權對同級政府部門進行審計的法律規(guī)定形同虛設,審計監(jiān)督走過場、流形式等飽受詬病的頑疾自然難以根除。因此,排除地方政府制約,讓審計權依法獨立行使,實乃題中之義。

任何法定職權要充分發(fā)揮其作用及功能,都須以不受其他權力制約而獨立行使為前提,審計權亦然。針對審計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現(xiàn)實弊端,《框架意見》及配套文件提出了強化上級領導、省級統(tǒng)籌地方審計機關領導干部任命、人員機構編制和經費預算等人財物垂直管理的改革舉措,走出了讓審計權依法獨立行使最為扎實的第一步。這些改革舉措一旦落地生根,必將使審計機關脫離地方政府制約,無疑為審計權的依法獨立行使、確保職能的充分發(fā)揮奠定了制度保障。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破除地方政府制約,確保審計監(jiān)督體制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xiàn)代化相適應,既是經濟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審計制度改革的根本所在。目前,審計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已啟動,相關責任部門應以抓鐵有痕的決心和勇氣,不折不扣地將改革具體部署落到實處。如此,制約審計權獨立行使的沉疴痼疾才能得到真正革除,審計機關成為經濟發(fā)展“助推器”的正能量才能得到充分釋放。(作者: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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